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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eat365中文官方网站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2017-11-17 00:43     (点击: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资〔2007〕4号)、《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资〔2008〕29号)、《陕西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陕教规范〔2015〕12号)以及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出售、出让和置换的资产按规定通过政府批准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电子竞价等市场竞价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应接受财政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应按财政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第六条  校内各部门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学校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七条  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批复的学校资产处置文件是办理产权变动和安排有关单位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依据,也是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的原始凭证。资产处置中涉及预算、财务与会计事项的,按照现行预算、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各类资产的出售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上缴财务处。

    第二章  资产处置的内容和范围

    第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调拨、捐赠、置换、出售、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一)调拨是指部门与部门之间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二)捐赠是指学校向非盈利公益性组织以无偿转让方式变更学校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三)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学校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四)出售是指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学校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五)报废是指由于学校国有资产已达到使用年限和未达到使用年限但出现老化、损坏、无形损耗等问题,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六)报损是指对学校国有资产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七)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学校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确认的债权、债务等坏账损失,进行核销的行为。

    第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设备老化,技术性能落后,耗能过高(超过定额20%以上),效率低,经济效益差的;

    (三)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质量太差或损坏过重,无法修复或修理费用过高的(一次大修费用超过原值50%以上),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四)因部门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五)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已超过国家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并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资产;

    (七)由于科学技术进步,仪器设备无使用价值或使用价值过低的;

    (八)学校房屋因年久破旧、存在安全隐患、或原房屋不符合学校总体发展规划需在原址上新建房屋等情况;

    (九)意外丢失被盗的,确认原因、责任和其他实际情况后,比照报废办理报失手续。

    除上述情况外,学校各部门不得将配置标准内且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标准的固定资产进行处置,国家有强制报废标准的固定资产除外。拟处置的国有资产应当产权清晰,权属关系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资产,不得处置。

    第三章  资产处置权限和鉴定权限

    第十一条  下列资产处置事项,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批:

    (一)学校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及建筑物、机动车辆等具有特定经济用途的专项资产;

    (二)学校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处置资产单价或批量总价值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其他资产。

    (三)由上级部门授权学校组建的临时机构或召开和举办重大会议、大型活动等而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

    (四)学校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处置资产;

    (五)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须通过协议转让的国有资产。

    第十二条  所有申请报废的固定资产必须进行技术鉴定,填写《beat365中文官方网站固定资产报废技术鉴定报告》(一式三份),所涉及资产必须按照以下权限执行。

    (一)申请报废的固定资产单价或批量总价值在5万元(不含)以下的,由使用单位组织相关专家进行鉴定。

    (二)申请报废的固定资产单价或批量总价值在5万元(含)以上 及50万元(不含)以下非教学、实验仪器设备和家具类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使用单位和相关专家进行鉴定;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类资产由教学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使用单位和相关专家进行鉴定。

    (三)申请报废的固定资产单价或批量总价值在5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不含)以下非教学、实验仪器设备和家具类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使用单位和相关专家进行鉴定;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类资产由教学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会同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使用单位和相关专家进行鉴定。

    (四)房屋报废的鉴定,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约请具有资质的专业公司进行相关测试,依据测试结果组织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基建处和使用单位讨论提出鉴定意见。

    (五)大型专用仪器设备的报废,必须约请3名以上专家进行测试会商,提出意见。

    第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由使用单位根据用途和学校管理渠道的不同,分类制作清单申报。

    (一)非教学、实验仪器设备和家具类资产的报废由使用单位填写《beat365中文官方网站固定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及《beat365中文官方网站固定资产处置申报统计表》(一式叁份),按台件填写报废资产的相关信息,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鉴定权限进行技术鉴定。

    (二)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类资产的报废由使用单位填写《beat365中文官方网站固定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及《beat365中文官方网站固定资产处置申报统计表》(一式叁份),按台件填写报废资产的相关信息,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报送教学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按照权限进行技术鉴定。教学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签署意见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审批权限组织审批。

    (三)房屋、构筑物的报废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依据学校会议相关决议向上级部门提出申请并履行审批手续。

    第四章  资产处置程序

    第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在校内各部门间进行无偿调拨(划转),需填写《beat365中文官方网站固定资产调拨申请表》,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后,方可进行资产调拨。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处置申报流程

    (一)申请报废的固定资产通过技术鉴定,确认没有使用价值的,方可履行报废审批手续。

    (二)按照申请报废资产的原值额度,设立审批权限,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1.申请报废固定资产单价或批量总价值在5万元(不含)以下的,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审批。

    2.申请报废固定资产单价或批量总价值在5万元(含)以上50万元(不含)以下的,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报主管国有资产管理处的校领导审批。

    3.申请报废固定资产单价或批量总价值在5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初审、主管国有资产管理处的校领导审核,经校财经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校务会研究审批。

    4.经过审批拟同意报废的固定资产提交校务会研究批准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报省教育厅备案。

    5.申请报废固定资产单价或批量总价值在200万(含)以上的,在履行完正常申请、鉴定、审核等手续后,经校财经委员会和校务会审议通过后,报省教育厅、财政厅审批。

    (三)学校对外捐赠、置换和出售资产前,使用单位必须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交以下资料:

    1.捐赠、置换和出售资产相关申请书;

    2.《beat365中文官方网站固定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

    3.学校决定捐赠、出售、转让事项的有关文件;

    4.能够证明捐赠、出售、转让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及产权证明;

    5.其他相关文件和需要说明的材料。

    (四)各部门在提请资产处置时需一并将资产上交学校保管,数量巨大的资产可先放置本部门,经学校批准后,国有资产管理处在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的监督下进行处置,对于还有利用价值的资产,国有资产管理处可根据实际情况分配给需要的部门。

    (五)一切国有资产,包含低值易耗品及不够入固定资产的国有资产,在损坏及失去使用价值时都要上交国有资产管理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进行处置。

    (六)处置资产原值50万元(不含)以下的报废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等部门组织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邀请具有废品回收资质的买方变卖报废资产,被邀请的买方要求在3家以上;处置资产原值5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不含)以下的报废资产,原则上要聘请评估公司对报废资产进行评估,确定处置底价,邀请具有废品回收资质的买方变卖报废资产。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等审批部门及各使用部门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对违反本实施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一)部门或个人不履行相应的处置程序、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

    (二)部门或个人故意隐匿应当纳入评估、鉴定范围的资产,或者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会计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以及未经审计、评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三)转让方与受让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产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四)资产处置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

    (五)部门或个人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六)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在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交易的;

    (七)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未按国家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及学校财务账户的;

    (八)其他违法、违规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特种储备物资的处置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八条  数据库、软件、图书资料、文物及陈列品等报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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